|
|
|
案例:甲車遭乙撞及部分毀損,乙同意賠償甲修復費用,究竟甲如何計算賠償金始合理? 解析:(一) 按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: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」換句話說,我國民法對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,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,金錢賠償為例外,但是當事人雙方可自行約定賠償方式。惟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則規定: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」因此,物被毀損時的賠償方法,是否僅限於賠償所減少的價額,而不能請求回復原狀,或不能請求價額以外的損害,攸關被害人權益甚鉅。蓋因物的價額未必皆能證明,甚至有無價之物,倘請求金錢賠償,必須以所減少的價額為準,勢必陷若干被害人索償無門。 (二) 為此,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:「 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,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。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為限( 例如: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 )。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,就其差額,仍得請求賠償。」實務上,對於車子的折舊率,係依行政院四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(45)財字第四一八○號
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,僅能看部份內容,請至會員管理
|
|
注意: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,法條的引用,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。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,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,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。 |
|
|
|